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1996]5号 1996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 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发[1990]8号 1990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7号 2002年7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组发[199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组通字[1998]2号 1998年1月6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 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 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 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
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组发[2004]10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
意见》等四个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中办发[2006]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请全校各级党组织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
党员经常性教育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对于建设学习型政党、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
(二)党员经常性教育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1.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增强党员工作能力。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和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创业的能力。
3.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自觉学习的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业绩的模范,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三)党员经常性教育要遵循的工作原则: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实际,促进各项工作;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坚持面向全体党员,分类实施,按需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监督、
服务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开门搞教育,虚心向群众学习,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内容和方法途径
(一)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上述要求,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
(二)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方法途径:
1.抓好学习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交流学习成果、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方式,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坚持每年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党员干部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干部教育培训。
2.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年轻党员到基层锻炼,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锻炼。
3.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每5年由县级以上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要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要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员教育队伍建设。要选好配齐党员教育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的骨干作用。按照素质较高、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和专兼职结合的要求,建立由党校教师、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和领导干部等组成的党员教育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他们深入基层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党员教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每3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一次。
(二)加强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县级党校和基层党校要把党员教育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利用各类院校、培训机构、革命纪念地(馆)和科技示范基地等方面的教育资源,建立党员教育基地。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拓展党员教育培训和党员自主学习的途径。加强农村、企业、街道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活动场地建设。
(三)加强教材体系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地方党委可结合实际编写制作党员教育辅助教材。党组织还应根据党员需求,向党员推荐、提供自主学习的材料。加强对党员教育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的管理。教材要通俗易懂、少而精,防止重复编写。
(四)确保教育时间。党组织要统筹兼顾,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党员集体教育活动。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累计不少于1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有的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基层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员集体教育活动,保障党员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
(五)妥善解决教育经费。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党员教育经费。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要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员经常性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建立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和党校等为成员单位。联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的相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教育职能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具体组织实施党员经常性教育的职责,健全各项教育制度,落实各项教育任务。要加大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尽可能把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保证教育的覆盖面。对党员参加经常性教育的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集体教育活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长期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党组织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组织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要总结和宣传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完)
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把帮扶困难群众作为重点,努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实现党提出的各项任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群众创造的有益经验,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吸取营养、经受锻炼、接受监督。
(五)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
二、主要方式
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自身条件,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既要立足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工作技能,自强自立。
(二)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一两件实事。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农村和街道社区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活动,义务参加党员服务站(点)的工作。积极参加政府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扶贫、支教、保护环境和关心下一代等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
(五)深入基层调研。各级领导机关的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1个月时间,市县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深入联系点和基层单位调研,特别要注意深入到艰苦地方、困难地方和问题多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民主决策,把调查研究的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和维护群众的利益。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六)做好接待群众工作。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断创新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并把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到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中去。
三、加强组织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宣传等部门和纪检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具体组织工作。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服务群众的本领。
(二)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网络。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可建立党员服务站,集贸市场、居民楼和商务楼宇可建立党员服务点。党员服务站(点)要在做好服务本地党员和流动党员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注意整合一些地方建立的街道(乡镇)一站式服务中心、居民(村民)事务代理中心等服务群众的社会资源,综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也可以建立党员服务站(点)。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网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三)畅通群众表达意愿渠道。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逐步推行党务公开,推广居民(村民)议事等做法。公开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等信息网络手段,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帮助党员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意见。
(四)加强督促检查。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不断完善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有效措施,推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党组织要在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工作。要关心党员思想政治上的进步和提高,经常与党员谈心,及时解决党员思想疑难问题,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党员立足本职创一流业绩、实现岗位成才提供服务。对农村党员、流动党员、失业和自主择业人员中的党员等进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头创业。要关心党员生活,及时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采取党员互助、党组织扶助等多种办法进行帮扶,重点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活困难。通过做好党组织关心帮助党员工作,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完)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一)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党的基层组织。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三)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旗)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市、县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要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完)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进一步明确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开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主要责任和工作目标
(一)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l.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1.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3.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4.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地方党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适时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继续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四、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考核评价。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皖办发[2006]24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党员领导班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等四个文件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四个文件的制定和印发,是我省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经验的运用,是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更好地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安徽”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把这些文件作为培训党员和干部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加以落实。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把我省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2006年7月24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这个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个重点,紧密结合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不断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改进教育培训方法,增强教育培训效果,提高广大党员的综合素质,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政治保证和智力支持。
通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增强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3、提高工作能力。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好本职工作以及创业发展的能力。
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成为终身学习的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业绩的模范。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途径
党员教育培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国情、省情、形势和任务等。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党员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和重点。
1、抓好日常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农村党员冬春训、民主评议党员、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通过报告会、读书会、开展专题讨论、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工作。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累计不少于1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
2、定期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针对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以及自身建设的主题、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开展相应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也可分期分批举办各种培训班。
3、严格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保证组织生活的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5年由县级以上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提倡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基层党员上党课、作形势报告。
4、发挥党员电化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重点抓好组织播放与收看、教材制作、电教网络的完善等工作。不断提高街道社区“三机一室”(计算机、电视机、播放机、党员活动室)的比例,扩大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
5、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深化和拓展“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围绕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不定期开展富有成效的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制”和“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
6、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着力构建个人自学、集体学习、岗位培训、外出培训、学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互相融合的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体系。
7、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办法,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要求,认真做好热点引导、难点释疑等工作。深入了解、分析广大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8、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现、培养和宣传党员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党内表彰活动,加大对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力度,弘扬正气。同时,注意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三、切实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实行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抓好所属地区和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健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体系,制定考评标准及细则,量化指标,定期考评,把考评成绩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宣传、党校、工委、农业、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有关具体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优势,整合工作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扎实有效地推进教育培训工作。
3、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等各方面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根据流动党员的流动区域和职业特点,采取巡回授课、流动党校、临时课堂或利用返乡时机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注意做好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4、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坚持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建立考学述学评学、定期培训、分级分层培训、结对帮学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党员教育培训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5、落实保障措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调整和优化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进一步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切实加强基层党校和党员活动室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每3年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一遍。加大对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于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增强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提高素质和能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于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目标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借鉴和运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机制,促进党的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严格遵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交心、思想汇报、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切实做到党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组织领导成员要经常与一般党员谈心交心,增进相互了解和沟通。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增加次数。
针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以及流动、下岗失业和离退休等人员中的党员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和探索建立有利于他们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的制度。注意总结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的经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信息手段,采取民主讨论、电化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党员活动日、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组织生活,健全相关制度。
三、切实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l、突出党的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党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重点抓好党章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加强党员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教育,加强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创业的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部门行风评议、来信来访等工作结合起来,根据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调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积极性。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教育,提高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定期组织开展党内谈心交心活动,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认真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政意识,激发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热情。
4、严格落实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的责任。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党的组织生活的直接领导者和具体组织者,要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中切实负起责任。要认真组织制定党的组织生活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提出组织生活的要求,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组织生活的准备。要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党的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得到严格执行。
5、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党支部通过的各项决议,引导和带动其他党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请假。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6、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组织调整。上级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党组织对经民主评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的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职责。要把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分别纳入党建工作考评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坚持分类指导。各级党组织要针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实施意见。党委组织部门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定期、按时开展组织生活,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组织生活的监督检查。基层党委每半年对所属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县(市、区)委和省直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省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一次抽查,对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好典型、好经验,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做好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拓展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领导干部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创造良好环境。
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要达到以下要求:
1、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2、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接受群众的教育和监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向群众学习的过程,从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评议和监督。
4、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5、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
二、主要方式和内容
1、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要有两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调查研究中的形式主义。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市和省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向省委报送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材料。
2、完善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涉及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征询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和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基层联系点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农村、街道、企业、学校等不同类型的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与基层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座谈交心,了解联系点群众的思想状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下基层送温暖和进村入户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开展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送温暖活动,对农村、企业和城镇社区的困难户,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捐助财物等方式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日常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业、看病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进村入户制度,了解和掌握农村实际情况,与群众共商发展之路,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省及省直部门领导干部要联县抓乡,每年进村入户2次以上;市及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要联乡抓村,每年进村入户3次以上;县及县直部门领导干部要联乡包村,每年进村入户4次以上,乡镇所有领导干部要经常进村入户。进村入户要轻车简从,不得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5、建立健全信访接待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的意见》(皖办发[2005]17号),亲自处理来信来访,坚持实行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工作成效,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6、建立健全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系统、互联网等方式,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与党员群众普遍谈心,征求意见和建议,沟通思想。在每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工作和服务对象单位的群众和老党员、老干部,诚恳征求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每年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开展谈心交心活动1至2次。针对征求意见反映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7、坚持开展服务群众主题实践活动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并用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要不断改进干部作风和部门行风、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和对工作的激情,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街道社区要深入推进“连心工程”建设,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乡村要运用“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乡村干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等载体,进一步拓展为农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途径。企业要围绕激励党员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解决本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身边的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等主题,开展具体活动。学校要紧密结合教学实际,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党员师生员工的奉献意识、创新意识。
8、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与困难群众进行一对一的帮扶、指导,从致富门路、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为帮扶对象创造发展条件,增强发展意识,提高发展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教育。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水平。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
2、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联系和服务群众列入党的建设和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每年制定具体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履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重视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组织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把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切实健全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有效运转,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全省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为根本,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关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目标要求:按照“调整组织设置、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活动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努力使党的基层组织体系网络化、教育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规范化、活动开展经常化,进一步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加快发展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维护稳定的能力,真正成为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先锋模范;努力使党的基层组织平时作用明显,关键时刻经得住考验,成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坚强堡垒。
二、大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选好配强领导班子。改进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健全“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完善组织调配、社会选聘、民主选举等方式。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积极推进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村和社区党组织与自治组织成员依法按章交叉任职,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继续从机关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和社区任职,继续从普通高等学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强基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2、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基层干部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引导基层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坚持和完善集体学习制度,上级党组织可向下级党组织发布学习内容,并派员进行辅导。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考学制度,把学习理论情况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内容。
3、改进管理考核。完善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完成时限,落实奖惩措施。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向党员和群众报告履行职责和执行重大决策情况制度。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研究制定基层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4、强化激励监督。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干部。健全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报酬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保险步伐,妥善解决任职时间较长、实绩比较突出的退职村干部生活保障问题。各级评比表彰先进要向基层倾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基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民主评议、函询、诫勉等制度。认真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不懈地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1、加强党员教育。坚持在党员中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突出抓好党章学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党员干事创业的本领。改进党员教育方法,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坚持和完善党员学习日、党员奉献日、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推进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安徽先锋网建设,充分发挥网络在党员教育中的作用。建立党员述学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2、严格党员管理。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探索实行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党员分类管理,认真做好流动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出国(境)党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党员信息管理网络。
3、充分发挥党员作用。深入推进“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制和流动党员“双向带动”等,广泛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党员“爱心超市”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坚持开展“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下基层、听意见、办实事、解难题。做好关心党员工作,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问题。
4、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重点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退伍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妇女中发展党员,加强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和规范农村发展党员联名推荐制,试行预审和公示制,保证新党员质量。加强教育培养工作,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四、进一步改进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1、强化社会协调功能。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对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增强党的基层组织通过启发教育、民主协商、示范引导的方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服务群众和凝聚人心的作用,领导和支持基层单位搞好民主管理,支持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支持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2、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重大问题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决策水平。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度。作决策、办事情,要充分考虑基层承受能力,尊重基层和群众意愿,防止不切实际的要求。
3、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坚持党内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营造党内平等讨论交流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实话。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党的基层委员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探索基层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办法,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4、做好服务群众工作。适应群众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向,探索形成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村、企业或社区,机关干部联系贫困户和下岗职工等制度,完善乡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社区“爱心超市”等服务平台。
五、分类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1、改进党组织设置。本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发挥党组织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改进党组织设置。农村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基地等设置党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党建试点工作。城市可依托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商业区街、居民楼院和行业协会等设置党组织。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党组织,或依托驻地办事机构设立流动党员联络站。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加快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组建党组织步伐。
2、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调整充实创建内容,改进评价体系,实行创建承诺制,增强创建效果。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形成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增加村集体收入的路子,夯实村党组织发挥作用、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围绕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技能化、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3、切实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持大股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办法,认真落实党组织领导成员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领导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要求。注重抓好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停产、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党建工作,切实做到党的组织不散、党的工作不断、党员作用不减。
4、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连心工程”和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凝聚人心和服务群众作用,健全街道、社区与驻区单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针对村改社区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进城务工党员进社区的实际,科学设置党组织管理层次和幅度,探索社区党员和驻区单位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形式。
5、抓好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增强“两情”、改进“两风”的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解决部分机关下属单位党建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师生头脑、指导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师德校风建设,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探索高校党组织与中学党组织对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的衔接办法。加强科研院所、文化团体等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
1、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各级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基层党建联系点工作。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2、认真落实工作保障。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有三分之一的工作力量从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每3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努力解决部分基层单位党务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整合和共享各类社会资源,确保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财力和物力,切实解决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无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的问题。探索解决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正常活动经费的保障办法。
3、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每年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集中督导检查。对工作搞得好的,要及时给予肯定;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解决问题;对不抓落实、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4、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阵地,及时宣传中央、省委的方针政策,宣传基层党建工作的好做法和新经验,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大力培养先进典型,注重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党员、激励群众。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皖教工组[2006]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
(一)党员出国出境的。
(二)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三)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四)党员因学习进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第三条 普通高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七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流入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第八条 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出国出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交纳标准一次补齐。
特殊情况的流动党员,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长期被派往驻外使领馆和其它常驻国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援外人员组织关系接转按照中央有关规办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可由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公派到国外境外常驻人员中的党员叛逃出走的,其党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党员,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所在高校党组织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本人回国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国出境留学或务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八条 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出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原所在高校。
(二)出国出境定居并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员,在其出国出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无故不与组织联系,若干年后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重新申请入党。
(六)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七)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半年左右的,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的党员,出国出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党组织同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高校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每年年底要对其进行考核,填写《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高校党组织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的一个党支部,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第六章 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员参与人才流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各级党组织对参与人才流动的党员不得歧视,对要求流动并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组织应尊重党员个人的选择,及时为他们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得以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方式限制合理的人才流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问题上若发生争议,应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或人事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有关单位党组织据此确定是否准予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不服从仲裁结论擅自离职、经批评教育仍拒不返回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区别情况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作为人才流动到新的单位,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协商,认真解决党员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问题。在征得流出单位党组织同意后,让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章 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员要求辞职或退职,必须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准予辞职、退职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对准予办理停薪留职、劳务输出的党员,有固定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留职停薪、劳务输出期满后,视其去留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
第二十八条 对自动离职或其它未经许可而外出的党员,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教育和管理。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流动党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
《安徽农业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党字〔2005〕73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安徽农业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经2005年11月22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
安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会)的工作机构,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并对党委会负责。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 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 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根据规定,凡以下方面的工作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一) 上级组织和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的学习传达及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 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审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内部机构设置、年度进人计划、人事调配、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职称评定、重要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等;
(五) 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七) 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 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上会程序
第五条 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校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批;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直接上会。
第六条 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各相关部门需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材料一式12份,提前3天报校办公室(属保密材料除外)。
第七条 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左右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一条 召开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未按规定程序的,会议不予讨论;书记、校长如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不讨论其分管部门的干部。对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力度,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校领导。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会上讨论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每个常委都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思考,听取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要自觉地维护常委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党委常委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上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农业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并对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 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 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根据规定,凡以下方面的工作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一) 上级组织和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的学习传达及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 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四) 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五) 上级党组织和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上会程序
第五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列入议题的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各相关部门须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材料一式20份,提前3天报校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六条 校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七条 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六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会上讨论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每个委员都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思考,听取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党委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上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行字〔2005〕35号)
各学院、校直行政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 坚持依法治校、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 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 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 根据党委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 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三) 讨论拟定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 讨论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基本建设、产业、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
(五) 讨论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年度进人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人事调配方案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 讨论审定规定额度内的财务开支、职称评定、职工工资福利、行政奖惩以及涉及全校性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 其他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上会程序
第五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校办公室报校长审批;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校长同意后直接上会。对各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必须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各相关部门须在会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材料一式12份,提前3天报校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七条 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左右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参加校长办公会;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一条 召开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校行政领导到会方可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校长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校长最后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或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会上讨论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每个成员都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思考,听取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要自觉地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校长办公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上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落实,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定的工作。对决定事项由校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校长决定对原决定或决议进行复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决定或决议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的,由校长征求党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校党字[200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努力使之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水平,政治坚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各项决定,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高等农业教育发展规律,结构合理,团结协作,优势互补,联系群众,高效廉洁,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理论学习,切实加强思想理论建设
1.重视和加强理论学习。把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好理论武装,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根本。当前,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放在首位,按照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同时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理论、法律、历史、管理等知识,通过学习,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水平。
2.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法。借鉴“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采取自学、组织中心组集中学习和开展专题讨论等形式,重点抓好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学期初,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修订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学习纪律,确保每月学习1次。认真学习必读书目.讨论中确定重点发言人,辅以理论报告等,联系实际,深入思考。领导干部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坚持自学。认真完成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的调学任务,有计划地安排校级干部到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和省委党校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并带动处级干部中心组学习的深入开展。
3.落实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把本人参加理论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在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对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评议,检验理论学习效果;协助省委教育工委对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进行考核;规范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学习质量。
4.进一步改进学风。在学习中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努力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讲求实际效果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起来;与富民强省作贡献,为“三农”服务结合起来;与深化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学校发展结合起来;与自身思想实际,加强主观世界改造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争先意识,推动学校管理工作上水平,办学上规模、上档次,党建工作上台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带头进行理论研究,带头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发挥表率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5.贯彻落实领导班子任期制。按照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试行任期制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度,校级领导班子任期4年,按期换届。
6.加强校级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积极协助省委教育工委做好校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协助做好校级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7.切实加强后备干部建设。党委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后备干部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后备干部建设的意见》精神,走群众路线,严格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加强后备干部培养。有计划、有目的安排后备干部到党校学习,安排到基层挂职、校内轮岗交流,使他们得到全面发展,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坚持备用结合,进行动态管理,协助省委教育工委适时将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去,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落到实处。
8.进一步深化校内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教育、管理、监督机制的创新。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程序,不断总结和完善以公开竞聘、竞争上岗为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党委讨论时,多数委员不同意的不提拔任用。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9.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切实担负起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保持学校的稳定,培养“四有”建设者和接班人。
10.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执行党委的决定,对党委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校长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11.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讨论、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校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人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提请党委集体讨论,校行政并对党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一经集体作出决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行动上积极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分工不分家。对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勇于负责。党政“一把手”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模范。
12.进一步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制度。严格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安徽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工作程序,按章办事。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决策水平。
四、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13.改进工作作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常深入到教学、科研第一线,深入到师生员工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问题。继续坚持下基层制度、党政领导的基层联系制度和领导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办实事,求实效。
14.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干部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掌握思想动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领导班子成员经常和基层负责同志谈心交心,指导工作。发挥好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作用,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15.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和我校《关于改进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意见》,运用“三讲”教育召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经验,抓住会前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谈心活动,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环节,开好一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校级领导干部在过好自身民主生活会的同时,按照分工,参加处级干部民主生活会并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五、强化监督,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6.坚持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清正廉洁,立足防范,警钟长鸣。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17.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增强廉政意识。严格执行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成员,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履行校处级(院系)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领导格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18.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内外监督制度。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认真抓好政风建设,狠抓《安徽农业大学政风评议办法(试行)》的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勤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积极推行校务公开,继续坚持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等。
关于加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校党字[2001]1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努力使之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团结协作,优势互补,联系群众,高效廉洁的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理论学习,切实加强思想理论建设
1.重视和加强理论学习。把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好理论武装,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根本。当前,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同时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理论、法律、历史、管理等知识,通过学习,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水平。
2.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借鉴“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运用灵活多样的学习方法,采取自学、组织中心组集中学习和开展专题讨论等形式,重点抓好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学期初,参照党委中心组的安排意见,制定切实可行计划,并报党委宣传部。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确保每月学习一次。认真学习必读书目,讨论中确定重点发言人,辅以理论报告等,联系实际,深入思考,不断提高学习质量。
3.进一步增强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领导干部必须要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学习计划,坚持自学,努力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积极进行理论研究,联系工作实际,适应形势要求,以领导工作为己任,讲政治、顾大局、善决策,驾驭局势,推动工作。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要带头学习,带头进行理论研究,带头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发挥表率作用。
� 4.加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安排3-5人到省委党校和省委教育工委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进行理论培训,把参加培训情况归入个人档案,作为考察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发挥学校党校在干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每年举办1-2期处级干部专题培训班,扩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的覆盖面。�
5.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增强学习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学习质量,检验理论学习效果,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组织实施。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
6.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制度。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改进民主推荐方法,实行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
7.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和考核。加强教学科研、党政、产业领导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工作的意见》,完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方法、程序和调整方式,及时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现职。
8.贯彻落实领导班子任期制。按照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试行任期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度,处级领导班子任期三年,按期换届。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9.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按照省委《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讨论、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对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11.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的关系。一经集体作出决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行动上积极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分工不分家。对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勇于负责。 党政“一把手”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模范。
12.进一步完善党政议事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制度,按照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科学决策,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决策水平。�
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13.改进工作作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到教学、科研第一线,深入到师生员工中,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办实事,求实效。
14.改进工作方法。要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工作中有新思路、新方法,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要深入到师生员工中去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掌握思想动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15.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运用“三讲”教育召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经验,开好一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党委《关于改进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参加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强化监督,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6.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率先垂范,立足防范,警钟长鸣。利用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强化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17.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增强廉政意识。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切实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18.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内外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加强党委组织部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六、切实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后备干部建设
19.重视后备干部工作。切实把后备干部建设列入党委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每年研究一次。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严格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院、直属系党总支要协助党委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20.加强后备干部培养。有计划、有目的安排后备干部到党校学习,到基层挂职锻炼,校内轮岗交流,全面发展。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坚持备用结合,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将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去,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落到实处。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1年4月10日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暂行规定
(校党字[2005]8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中心组的学习和管理,深入推进理论武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是新形势下校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集中开展理论学习的一种学习型组织,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治校能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全校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规定作为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的准则和进行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据本规定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活动。
二、组织形式
第四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党政群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
2、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检查、督促、指导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讲评学习情况,保证学习任务落实。
3、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中心组成员和全校干部、师生员工理论学习的表率。
理论学习中心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活动。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起草学习计划,准备学习材料和有关资料。
2、积极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学习辅导。
3、安排学习讨论,设计调研选题,提出调研方案,加强考勤等学习管理工作。
4、做好中心组学习和讨论记录、材料归档及年度总结、学习考核等工作。
三、学习制度
第七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1、学习日制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两次。
2、学习计划制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按学期制定学习计划,中心组成员根据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个人学习内容和学习进度。
3、考勤登记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次学习要签到,并做好学习记录。因故缺席要向组长或秘书单位请假,事后要以一定方式及时补课。每学期缺席达三次以上者,该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4、集中研讨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安排一定时间进行集中研讨。围绕专题学习内容和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开展理论研讨,并撰写学习心得或理论思考文章等。
5、重点发言人制度。围绕专题学习内容,每次学习确定1~4名发言人作重点发言。重点发言人会前要认真准备,保证发言的质量。
四、学习方式
第八条 主要采用集中学习和成员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要坚持以自学为主,大力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工作。
第九条 要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学校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和要求,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读书与讲座相结合、学习理论与参观调研相结合、专题学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增强学习效果。
五、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成员的学习笔记,并负责考核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中心组学习记录簿和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笔记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其成员的学习情况列入对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每年进行1~2次,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与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出勤情况、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理解和掌握程度、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运用理论改造主观世界的情况、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的情况等。学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被评为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参加相关评优、晋级、选拔等的资格。
六、总结与归档
第十三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终要对全年的学习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的书面总结与学习记录要报送党委宣传部,与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年度总结和学习记录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做好学习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七、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我校干部培训的实施意见
(校党字[2001]24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和省委教育工委《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皖教工委[2001]2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培训制度和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逐步形成与我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干部培训新机制,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目标
2.按照不同工作岗位对干部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领导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分类分层次培训,提高各类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三、主要内容
3.组织和引导干部深入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艰苦奋斗、自觉奉献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育等。同时强化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要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重视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特别是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和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及其它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适应干部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还要学习科技、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主要任务
4.坚持和落实校级领导干部进修计划。按照校级干部要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根据上报省委组织部的调学计划,切实保证校级干部在“十五”期间轮训一遍。
5.加大对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按照省委教育工委调学计划,确保每年安排3-5名处级干部调学任务的圆满完成。认真落实校级后备干部在上岗前,应选派到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或省委党校参加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的计划。
6.积极开展管理干部分岗专题培训。充分发挥我校党校作用,根据管理干部岗位职责要求,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对管理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拟提拔副处或正处级的干部进行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干部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重点分期抓好处级“一把手”的培训。每年举办1-2期处级干部专题培训班。
五、保障措施
7.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校党委要把干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管好干部培训工作的方向、政策等重大问题。
8.建立干部脱产培训考核制度。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6号)精神,对安排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学习结束时,都要有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干部学习鉴定和学员学习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9.加强党校建设。充分发挥我校党校的培训阵地作用,适当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按照培训任务的需要,根据实际选编需要的教材,进一步组建专兼结合的干部培训教师队伍。
10.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的规定,按照我校《关于加强校处级领导班子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保证领导干部参加学习,逐步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凡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回校后在一定范围内交流学习收获和体会。干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在学习期间,其职务不受影响,工资、待遇、福利不变。
11.保证干部培训经费投入。根据干部培训任务的需要,继续设立干部培训专款,每年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保证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
关于建立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意见
(校党字[2001]53号)
根据《中共中央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关于建立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关于加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增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保证理论学习质量和效果,切实加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现就建立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逐步实现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学习积极性,促进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
2.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原则,既要考核干部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又要考核干部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把考核重点放在学以致用上;考用结合原则,把干部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便于操作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方案,也可纳入年终综合考核方案中,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3.学习态度。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看其能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能否遵守领导干部脱产培训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做理论学习的表率。
4.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所应具备的理论知识。
5.运用理论指导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情况。重点考核领导干部能否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解决本单位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考核的基本方法
6.脱产理论学习的考核。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凡是在党校、干部院校进修学习的,学习结束时,学习鉴定和考核成绩应记入学员学习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7.中心组学习的考核。重点检查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中心组成员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的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集中研讨的发言质量、运用理论改造主观世界的实际效果和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校党委根据需要派人参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每年年底前,在自查的基础上,党委要进行检查或抽查。
8.在职自学的考
核。主要了解干部对党委规定的必读书目研读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所选其他书籍的学习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调研文章、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情况。
9.理论学习考核要成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可采用述学、评学、考学的方法进行。述学,即把本人参加理论培训、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评学,即在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对其理论学习情况一并进行评议。考学,即党委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时,对其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党委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核,可结合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进行。根据需要,在适当时候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学习的特点,组织必要的考核,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10.建立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根据上级部署,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对新拟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未能获得资格证书的,不能任新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也可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干部竞争上岗的考试一并进行。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1.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12.建立干部学习档案。对干部脱产进修、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情况以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及时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1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规定,在干部考核时,应查阅拟使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时,必须填写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未达到《条例》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的,应视情况作出暂缓讨论或先培训后上岗的处理。
五、考核的组织领导
14.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党委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对照检查,确保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15.领导干部在党校、干部院校脱产培训期间的考核,一般由党校、干部院校为主组织实施;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实施,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党委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做好各种考核结果的综合与运用工作。
16.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安徽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校党字[2003]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实、作风正、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干部队伍,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掌握和了解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农业教育规律,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校事业编制的内设机构中处、科级干部。后勤集团、实业公司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投身高等教育事业,在学校的改革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1)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教学科研人员的岗位任职经历可适当放宽。
(2)提任副处级干部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院属系正、副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等)。
(3)提任正处级干部的,一般要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教学科研等管理岗位,还应具备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1)提任副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的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最高年限制度。年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满45周岁,原则上不再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在领导班子换届中,对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程序为:�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推荐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校党政领导、副处以上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推荐院、直属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
第十四条 校党委根据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组织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研究考察组的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考察院、直属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本院、直属系部现任副科级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院属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教授(规模小的单位为副教授)以及校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考察校直单位、部门处级岗位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单位人数少的为全体人员)和院、直属系部以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室的意见;对机关单位的处级干部,还应当听取机关党总支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考察科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负责考察,考察科级干部由处级单位负责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由组织部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组织部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 任 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领导、组织部长,进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内容包括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的所有处科级岗位。�
第三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包括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培养性交流,任职期满的常规性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必要性交流等。交流的重点是校直部门与教学单位、党务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干部。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个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党委审批。党委或组织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有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室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条 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纪委、组织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精神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3年6月15日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意见
(校党字[2001]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在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 律意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示对象
凡我校提拔或调整的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都必须实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围和方式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任前公示在全校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进行。�
三、公示内容和时间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工作简历、拟任职务等。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程序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任前公示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纪委配合。公示程序分四个步骤:(1)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在进行组织考察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2)党委组织部受理群众意见;(3)党委组织部、纪委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来信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党委组织部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行文公布.
五、公示结果处理
公示期间,党委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和公示意见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点调查;没有掌握的,分类处理。对署名来信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分四种情况:(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前谈话时向干部提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复议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1年4月10日�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征求纪委意见的暂行规定
(党发[2000]3号 2000年3月23日)
为了加强对我校干部工作的党内监督,把好用人关口,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占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央发[1997]5号)和中共安徽省纪委、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主要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的办法》(皖纪发[1997]3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委拟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校纪委的意见。没有征求校纪委意见的,不得提交党委讨论。对拟提拔的科级干部人选,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及时与纪委沟通情况。
第二条 纪委应及时向组织部提供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的下列情况:
1、 拟提拔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2、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 对反映拟提拔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初核情况,以及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4、 其他需要介绍的情况。
第三条 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的人选,组织部应在党委讨论前三天至五天,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送至纪委征求意见。,将拟提拔干部有关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经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加盖纪委印章,及时送交组织部。
第四条 对拟提拔的科级干部,组织部在讨论研究前二至三天,将《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征求意见的函》送至纪委征求意见,纪委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函告组织部。
第五条 对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干部,由纪委调查后,及时向组织部反馈。经核实,确属反映不实的,该提拔任用的要及时提拔任用。经核实不宜提拔任用的,不得提拔使用。
第六条 组织部和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交党委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意见,以便于党委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七条 建立纪委与组织部联系制度。组织部在干部考察和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或线索,应及时向纪委通报;纪委对群众反映干部的廉洁自律、违法违纪问题和查处情况等,应及时向组织部通报。建立纪委与组织部联系会议制度,会议由组织部负责招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做到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建立纪委与组织部联合谈话制度。纪委和组织部在对干部进行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干部进行联合谈话。
第九条 参与征求意见和通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秘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校党字〔2004〕73号)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我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组。
三、考核对象
全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分三片进行考核,第一片是教学单位,第二片是党政、群团单位,第三片是教学辅助、附属单位和后勤产业(具体见附件一)。处级领导班子调整不满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履行岗位职责、廉政建设四个方面(具体见附件二)。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见附件三)。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五、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个人总结。根据考核内容,处级领导干部应对在考核年度内理论学习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客观的总结,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总结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公开述职。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两次公开述职,第一次在校领导、处级干部、教代会执委、民主党派负责人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在所在单位进行;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在所在单位公开述职。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个人述职的同时代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
处级领导干部述职时,要重点总结理论学习、团结协作、制度建设、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规范管理、科学创新、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存在的不足之处,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述职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
(三)量化测评。
1.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由校考核领导组组织在不同范围内进行三次量化测评。量化测评范围及权重构成见表一。
表一 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量化测评权重构成表
参与测评人员类型 权重
校领导 40%
处级干部、教代会执委、民主党派负责人 30%
非学院单位 党支部所辖范围内全体工作人员 30%
学院 全体工作人员
2.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在不同范围内进行两次量化测评。量化测评范围及权重构成见表二。
表二 其他处级领导干部量化测评权重构成表
参与测评人员类型 权重
所在单位负责人 40%
非学院单位 党支部所辖范围内全体工作人员 60%
学院 全体工作人员
(四)校测评专家组测评。
学校成立测评专家组,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量化测评。测评专家组测评分值,取其去掉一个最低分和一个最高分后的平均值,乘以10%计入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总分。
(五)校考核领导组考评。
1.校考核领导组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量化考评(指标见表三)。2.处级领导班子优秀比例原则上为10%,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优秀比例原则上
为15%。
3.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经量化测评、校测评专家组测评、校考核领导组量化考评合计总分不满85分,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合计总分不满60分,应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
4.处级领导班子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班子存在不廉洁行为。
表三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评扣分指标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考评扣分项目 扣分
分值 考评单位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5 校考核
领导组
发生教学事故,或隐瞒不报、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5
发生学生事故,或隐瞒不报、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5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隐瞒不报、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5
发生经济责任事故,或隐瞒不报、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5
5.处级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称职等次: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经查实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的;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具有其它不称职行为的。
六、考核结果确定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1.处级领导班子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个人考核测评情况一般可定为优秀等次,其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增加5%;处级领导班子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其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减少5%。
2.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作为校内岗位津贴、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和交流的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单位分片名单。
二、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
三、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4年12月24日
附件一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单位分片名单
第一片:
农学院,植物保护学院,园艺学院,林学与园林学院,动物科技学院,茶与食品科技学院,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工学院,轻纺工程与艺术学院,信息与计算机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管理科学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部。
第二片:
校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教务处(教育科学研究所、招生办公室),科技处(科技推广中心、农科教办公室、学报编辑部),财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及校办产业管理处,武装部、保卫处,总务管理处,教育工会,团委。
第三片:
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中心)、档案馆,农业园及试验总场管理中心,生物技术中心,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现代农业管理与技术学院,附属中(小)学,后勤产业党总支、后勤集团,实业公司
附件二
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20分 政治态度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 0-10
理论学习 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学习风气,理论水平等方面 0-10
作
风
建
设
20分 工作作风 工作态度,团结协作,服从大局,为师生员工服务等方面 0-7
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方面 0-6
政风建设 重视程度,落实情况,取得成效等方面 0-7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40分 岗位职责 履行情况 0-10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科学规范等方面 0-10
完成情况 年度工作、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0-10
工作水平 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 0-6
廉
政
建
设
20分 廉政教育 开展情况 0-5
廉洁自律 遵守情况 0-5
廉政责任制 贯彻落实情况 0-5
执行情况 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方面 0-5
附件三
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20分 政治态度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 0-8
理论学习 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学习风气,理论水平等方面 0-6
思想品德 个人品质、思想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务实、谦虚等方面 0-6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20分 办事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应变能力等方面 0-8
学识水平 政策水平,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 0-6
工作创新
能力 善于总结,思路清晰,能提出新办法、新措施等方面 0-6
工
作
作
风
20分 责任心 工作态度、奉献精神等方面 0-8
团结协作 团结协作精神等方面 0-6
服务态度 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 0-6
工
作
实
绩
20分 工作质量 规范、科学、效率、质量等方面 0-8
完成情况 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0-6
任务饱满
程度 承担工作任务量 0-6
廉
政
建
设
20分 廉政教育 学习、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0-10
廉洁自律 遵守情况 0-10
关于我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实施办法(试行)
(校党字[2005]70号)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05]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前准备
第一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4至8月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
第二条 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内容有统一要求,应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围绕会议主题,制定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召开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登记表》,并提前15天书面上报。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校纪委。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采取集中或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有关文件。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校纪委进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校纪委督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认真的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班子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原本本地分别反馈给本人。征求意见的情况,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校纪委。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以增进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第八条 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上级党组织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领导班子和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实事求是,坦诚相见;要防止将民主生活会开成总结、汇报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应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班子其他成员,逐个进行。
第十条 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应正确对待其他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须提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请假并经批准。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请假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应写出书面发言提纲,由班子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三、会后整改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领导班子要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形成整改方案。校纪委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通过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上报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安徽农业大学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登记表》、《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登记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会前征求意见汇总材料、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材料。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校纪委。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会议材料的立卷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前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校党委书记是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集人,各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集人。特殊情况下,校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也可以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同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带头并正确引导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
(五)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指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校领导要参加并指导所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校纪委、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配合。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
安徽农业大学召开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书 记
姓 名
拟开会时 间 联 系
电 话
民
主
生
活
会
主
题
学
习
情
况
�
时
间
内
容
方
式
�
征
求
意
见
情
况
�
方
式
和
内
容
�
班
子
成
员
谈
心
情
况
填表人 (单位盖章)
注:1、此表于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天报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纪委。
2、如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安徽农业大学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开会时间
参加(缺席)会议人员名单
参会指导人员名单
群
众
意
见
班
子
成
员
意
见
整
改
措
施
书记签名
填表人
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 龄
单位及职务 任现职时间
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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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由参会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安徽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校党字[2006]3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皖纪发[2000]10号)、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院(部、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应当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函询;
(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奖资格。
(六)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校党委、校行政及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应该制定的制度不制定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三)对所领导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基建项目、物资采购、验收工作、资金管理等违反规定程序,使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九)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或私设“小金库”,违反审计、基建、物资采购、各类招生、收费等法规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十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
3.本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致使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干扰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明知错误,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将从重、加重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需要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或函询,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由校纪委监察室商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实施。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监察室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校纪委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监督
校纪委监察室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
纲要》的实施办法
(校党字[2005]7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以及《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皖发[2004]24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皖办发[2005]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建设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建立适合我校发展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主要目标
―― 2005年,认真学习宣传《实施纲要》,制定实施办法,做好任务分解,抓好任务落实。学校在编制“十一五”规划,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其中,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
――到2007年,初步形成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惩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到2010年,初步形成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3.工作原则
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统一;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坚持深化改革,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4.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纪委协助党委抓好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任务分解,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二、深化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5.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建立机制,突出重点。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各负其责,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教育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教育面向全体党员,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面向全校广大教职工,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观念;积极探索开展大学生的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的德育体系。
――健全制度,形式多样。一是将反腐倡廉理论作为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反腐倡廉专题理论学习。二是结合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每年召开1-2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校党政负责人、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反腐倡廉党课,每个党员每年要听一次反腐倡廉党课。三是灵活反腐倡廉教育形式,采用办讲座、学习交流、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方式。四是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创建优质服务、改进单位工作作风,抵制不正之风紧密结合起来。五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力度。
――丰富内容,注重实效。坚持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优良传统作风以及法律法规、从政道德、师德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要提倡读原著,掌握理论精髓,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重点,认真组织学习党纪和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坚持每年开展一项主题教育活动,根据省统一部署,2006年开展“拒腐防变,永葆先进”主题教育活动,2007年开展“规范从政行为,增强自律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坚持正面教育,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表彰活动。
6.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4]16号),廉政文化要按照党的宗旨要求,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把廉政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与师德教育、学术道德教育、职业教育、诚实守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相结合,以廉洁教育促进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诚实守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7.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统一部署。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委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宣传教育工作。
――精心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根据上级和学校的统一部署,制定年度计划,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教育效果。
――加强反腐倡廉的理论研究。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研究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加强结合岗位特点进行理论探讨,认真做好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
三、完善制度,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保障
8.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
――完善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委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作用,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党委常委、校长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按程序决策;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校直部门、单位处(部)务会议等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决策事项的事前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决策评估等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对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全局和战略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逐步实行票决制。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落实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办法》;完善联系群众制度,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工作。
――进一步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工作。
――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新提拔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谈话;重点部门领导干部每年谈;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谈;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谈一次。
――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每年必须安排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保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制度的落实,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廉政档案收集利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9.规范干部人事制度
――完善干部选拔和管理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规范轮岗交流制度,任职回避等制度。完善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结果的利用。
――认真落实并完善《安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安徽农业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新进人员的选拔录用机制,逐步过渡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选拔方式,制定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强化业绩考核,完善校内岗位竞聘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10.规范办学行为
――规范对各个层次办学的管理,特别是异地办学、联合办学等。加强对各类办班的管理。
――加强招生、考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工作,实行招生的“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及成人教育等各类招生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各类考试命题、阅卷、监考、试卷分析、归档等一系列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
――严格教育收费项目,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加强学术规范制度建设,规范学科管理、评价办法,加强学术诚信机制建设。
11.严格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机制。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控制,规范各类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收费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所有的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12.完善工程项目监管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和《安徽农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暂行办法》,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一定的公开竞争形式或招标选定,严禁干预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加强对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管行为,建立工程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超概(预)算项目的审议制度。
――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教材、图书等采购工作,严格采购标准、规范程序、加强验收、严格经费支付等。
13.规范科研成果、国有资产和校办产业、后勤集团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科研成果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科研成果转化办法。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其他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决策、监管制度。
――规范对校办产业的监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制定并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产业监督考核办法。
14.建立健全项目评审、职称评定等各项选取、选拔、选优制度,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
四、强化监督,建立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15.完善党内监督组织体系
――坚持党委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结合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校领导班子监督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发挥党委、党委常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党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
――纪委协助党委抓好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深化对各职能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设立纪检委员,在全校形成纪检监督网络。
――各单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负责人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16.突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监督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其贯彻民主集中制包括议事规则的情况,监督其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加强对其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7.健全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确定的考察对象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要先听取纪委的意见。
加强对新进人员选拔录用的监督,重点监督人事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地录用所需的人员。
18.加强对各类招生、考试及其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招生考试各环节。
19.加强对资金、资产运行的监督。加强对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资金运行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校办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估及责任追究。加强对学校资产使用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重大资产变动必须相关职能部门参预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20.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并积极向事前、事中延伸。
21.强化行政监督
――加强督查工作,确保各项重要工作的落实。规范、民主、公开、透明各项工作的处理程序。
――强化监察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积极探索廉政监察、执纪监察、效能监察的新举措,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事前、事中监督。
――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一是强化内部审计参与学校经济工作的力度,全面参与学校各项经济管理工作,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二是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并逐步开展任中审计。三是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专项资金、重点工程和项目资金的审计。
22.强化民主监督,注意发挥教(职)代会、工会、民主党派、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实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制度,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五、严格执纪,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3.加大办案力度。以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在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财务管理、考试招生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违法案件;注意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严肃处理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加大对不正之风的纠正力度。
24.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落实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作用。
附件: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任务分解表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
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
(党发[2000]5号 2000年3月2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自查、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促进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完善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组审字[1997]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校干部谈话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谈话事项及内容
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的谈话,沟通思想、工作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组织上必须予以谈话:
1、干部提拔任用时。主要依据民主测评、推荐、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2、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主要是讲清变动、调整的原由,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对因为不胜任现职而进行调整或免职的,要开诚布公地指出确定和问题,明确其今后努力方向。
3、干部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要教育他们真确对待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工作中遇到挫折的干部,要鼓励他们振作精神,放下思想包袱,总结教训,努力工作。
4、干部考核、考察或领导班子考核后。主要是通报反馈考核、考察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5、发现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以及具体承办的工作上出现偏差时。主要是指出工作中的偏差,促使其及时纠正。
6、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思想隔阂时。主要是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加以引导,同时教育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对闹无原则纠纷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7、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主要是让干部讲清被反映的问题,澄清事实,对确有错误的,应严肃批评,要求其限期改正;确需要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干部退休时。主要是充分肯定他们长期工作的政绩,希望他们安度晚年,发挥余热,并认真听取他们对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干部向组织提出谈话要求时。主要是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对合理并能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帮助解决;不合理的或条件不具备,一时办不到的,要解释清楚,讲清道理,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条 谈话的实施
1、干部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科级干部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委托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同处级干部谈话,一般由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党政负责人进行。
2、同干部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集体谈话。
第三条 谈话的基本要求
1、严格程序。谈话前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2、坚持原则。谈话时要求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避免随意性。
3、突出重点。谈话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的放矢。
4、认真及时。特别是发现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形式多样。谈话可结合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民主生活会、换届选举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干部的管理,做好经常性的谈话工作,经常与他们沟通思想,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认真做好日常的教育管理、培养工作。
第五条 在与干部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校党字[2006]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纪委、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校党委要求,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学校党员处级干部和党员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 党员处级干部一般由校党委指定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党员科级干部一般由校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报校党委研究批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进行函询。
第八条 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九条 对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委托谈话的,还应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委托书》。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安徽农业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审批表》、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名)和回复组织函询等相关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留存;同时,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相互及时抄送。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中共党员处级和科级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安徽农业大学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校党字[2007]1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皖办发[2007]1号),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为我校副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的组织员、纪检监察员和调研员)。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九)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负责受理:
(一)我校副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
(二)我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三)新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其任职后1个月内作出初始报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校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2007年1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作出全面如实的初始报告,以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在填表时予以明示。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党员领导干部的初始报告表和即时报告表抄送校纪委。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
校党委于每年4月1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10日内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实施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10日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和可以公开的报告内容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可查阅我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校党委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7年1月26日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学院总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校党字[200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总支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党总支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保证和促进党建、教学、科研、学生、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应坚持“在基本职责上分、在总体目标上合,在具体职能上分、在指导思想上合,在管理方式上分、在工作关系上合;在基本任务上分、在重大任务上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本学院工作。学院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总支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包揽行政事务。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学院党总支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工作目标是:建设一个“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需要,保证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营造一个凝心聚力抓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学院党的总支部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密等委员。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任职时应有3年以上的党龄。
第三章 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2、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专业、教研室的设置与调整等;
3、学院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师生的实习与社会实践等;
4、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的培养与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拔等;
5、学院的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负责人的配备,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聘用、调入调出、考核与奖惩,学生招生、毕业、就业等;
6、学院的重要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科技培训、对外服务、联合办学等;
7、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宗资金的使用、收入的分配原则和方案等;
8、其他需要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总支参与讨论和决定上述学院的重要事项,按照第四章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根据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学院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员先进性。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抓好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指导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5、教育党员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搞好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6、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等各项建设之中,重视发挥制度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保证作用。
7、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8、加强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切实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学院的各项任务。
2、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的作用。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3、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4、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学院行政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5、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第十条 做好本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会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负责做好本学院师生员工出国、出境、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适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十三条 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学院党的总支部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
1、党总支要组织好每周一次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学习辅导和考核,创新学习形式,注重学习效果。
2、党总支要组织好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一般由处级领导干部、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组成,每两周组织一次学习,学习要有计划、有措施、有重点、有总结、有考核,切实增强学习效果。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要由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部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总支部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
1、党总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师生员工对党总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教职工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学院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并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3、党总支要以“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育英才”为主题,结合学院实际,持久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服务群众的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讲党课制度
党总支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党总支可以设立分党校。党总支委员要开展定期讲党课制度,要针对广大党员关心的问题,每学期至少为党员上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形势报告。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1、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委员,可邀请不是委员的行政负责人列席。
2、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意见暂不能统一时,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研究决定。
3、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总支委员应坚决服从和执行,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
1、学院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2、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记录,并按要求归档保存。
3、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党政联席会议区别不同事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凡涉及党总支分工负责的有关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凡涉及学院行政分工负责的有关事项由院长主持。
4、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总支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研究确定列席人员。
5、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为有效。如果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下次再开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在开会讨论重要事项时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经讨论形成的决定,任何一个党政负责人都不能随意更改,也不能借口某种原因而拒绝执行。如确因情况变化某些内容需更改,必须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修改。
6、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党政负责人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员会议
学院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会议,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通报情况、提出任务和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党员成员除参加所属支部组织生活会外,每年必须参加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校党委《关于我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05]7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
学院党总支要及时总结工作,每学期有小结,每年有总结,每年年底将总结报送校党委。学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章 加强学院党总支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院党总支工作的领导。校领导应经常深入所联系的学院,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指导工作,开展谈心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学院党政工作所必须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不断加大党建工作经费的投入,采取学校每年年度预算安排一点,党费划拨一点,学院从创收经费中配套一点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党员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等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其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基层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校党字[2006]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加强党支部的先进性建设,把党支部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本着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应建立党支部。
(一)学院党支部设置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实验室)或学科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由两个或几个教研室(实验室)共设一个党支部。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年级或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二)机关、后勤党支部设置
一般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少的部门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四条 凡新设置党支部或撤并党支部,必须由所在党总支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查批准。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设立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1人,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党员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各项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按时收缴党费等。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本支部的决议。通过主题实践活动、上党课、组织生活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党员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按规定收缴党费。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团结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工作中大胆进行革新和创造,努力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促进学校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定期考察制度、责任追究制,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上,严把质量关。重视在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及时转正。
第十三条 根据教工、学生、机关等党支部的特点,除了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应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责:
教工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相互沟通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和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心;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学生党支部要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党员标准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思想教育、遵守校纪校规和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教育党员和群众增强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各类党支部的职责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教工党支部或机关党支部职责执行。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学习任务,增强学习的针对性。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讨论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审查党费收支情况;审查和鉴定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增补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党课教育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要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每位党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要明确主题,组织党员集中进行学习。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有专人记录。具体参照校党委《关于我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05]7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
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学生班级的联系,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等多种形式密切党群关系,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严格坚持“推优”制度、培养联系人制度、定期考察制度、责任追究制等,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章 加强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条 党总支应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积极指导党支部开展活动,帮助党支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一条 选好党支部书记,应选配党性强、热心党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素质好,富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担任。学院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实验室)、系的主任或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由学生党员担任。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的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安徽农业大学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学院总支部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1、总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2、具体目标
共分为8项一级指标(总支班子建设、保证监督作用、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思政群团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总支工作特色、群众满意度)、33项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及考评表附后)。
3、各党总支应根据学校制定的总支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党总支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并报组织部备案。各直属党支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考评等级
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评结果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评比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三、考评方式
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取党支部测评、总支自评和学校考评的方式进行。
1、党支部测评。党支部应组织全体党员对党总支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将测评结果填写在相应的栏目内。
2、党总支自评。党总支应根据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及测评要素,在党支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自评打分,对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进行总结,连同考核评分表上报校党委。
3、学校考评。学校成立由党委负责人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采取听取党总支汇报、查阅有关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党支部测评和党总支自评的基础上,对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四、考评时间
党总支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工作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评。
五、附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7年5月8日
安徽农业大学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内容 分值 测评要素 评分
方法 支部测评 总支自评 学校考评
一、
总支
班子
建设
(16分) 1.组织健全,分工明确 2 健全1分
分工1分 看材料
座谈
2.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2 计划1分
总结1分 看材料
3.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好 3 坚持2分
效果1分 看材料
座谈
4.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 3 坚持2分
效果1分 看材料
座谈
5.每月一次党总支例会,每学期一次党内情况通报会,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3 坚持2分
效果1分 查记录
座谈
6.中心组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 3 坚持2分
效果1分 查记录
座谈
二、
保证
监督
作用
(16分) 7.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4 落实2分
效果2分 听汇报
座谈
8.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 支持2分
效果2分 看材料
听汇报
9.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4 参与2分
效果2分 看材料座谈
10.党政相互支持,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4 支持2分
成效2分 看材料座谈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内容 分值 测评要素 评分
方法 支部测评 总支自评 学校考评
三、
党员
教育
管理
(16分) 11.坚持采取多样形式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党员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3 坚持2分,效果1分 座谈
看材料
12.抓好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安排组织生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 4 坚持2分
效果2分 看材料
查记录
13.指导党支部每学年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 坚持1分
效果1分 看材料
查记录
14.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经常保持联系,有信息库、有思想汇报、有联系方式、有鉴定,每学期统计上报 2 坚持1分
统计1分 看材料
15.按规定缴纳党费并合理使用,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员统计工作 2 各1分 看材料
16.实行党总支和党支部目标管理,自查并进行考评。党组织活动配套经费落实到位 3 实行1分
自查1分
经费1分 看材料
四、
发展
党员
工作
(16分) 17.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党员发展工作有计划、 有措施 4 计划2分
措施2分 看材料
座谈
18.坚持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团内推优制度 3 坚持1分
效果2分 看材料
座谈
19.坚持党员发展标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发展党员质量好 6 标准2分
规范1分
材料1分
质量2分 看材料
座谈
20.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3 教育1分
考察1分
材料1分 看材料
座谈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内容 分值 测评要素 评分
方法 支部测评 总支自评 学校考评
五、
思政
群团
工作
(16分) 21.认真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3 坚持1分
效果2分 看材料座谈
22.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有活动、有成效 3 制度1分
成效2分 看材料座谈
23.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效明显 3 活动1分
成效2分 看材料座谈
24.加强对工会、共青 团的领导,支持其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2 支持1分
效果1分 看材料座谈
25.重视统战工作,与统战人士保持联系 1 各0.5分 看材料座谈
26.重视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1 重视0.5分
效果0.5分 看材料座谈
27.重视学生工作,成效明显 3 重视1分
成效2分 看材料座谈
六、
干部
队伍
建设
(10分) 28.重视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4 重视2分
措施2分 看材料座谈
29.坚持标准和程序,做好干部选拔、使用、推荐、考察工作 3 坚持2分
成效1分 看材料
30.做好师生员工出国、出境、晋升、考研、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3 坚持1分
成效2分 看材料
七、
工作
特色
(5分) 31.积极开展有创新、有特色、效果好的工作,有经验总结 3 创新2分
总结1分 座谈
看材料
32.积极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有方案、有总结 2 开展1分
效果1分 座谈
看材料
八、
群众
满意度
(5分) 33.对党总支工作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5 根据测评结果给分
安徽农业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基层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1、总目标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考核和发展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完成各项任务。
2、具体目标
共分为6项一级指标(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作用、支部工作特色、群众满意度),25项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及考评表附后)。
3、党支部应根据总支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党支部工作目标实施方案上报总支。
二、考评等级
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评结果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考评结果作为评比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三、考评方式
党支部工作目标考评方式为党支部自评、总支考评和学校抽查等。
1、党支部自评。党支部应根据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及考核的规定要求,在听取本支部党员意见的基础上,逐条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评结果连同记分表一并报党总支。
2、党总支考评。党总支在党支部考评的基础上,组织考评小组,采取听汇报、看材料、调查了解等形式,对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学校抽查。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评时间
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自评,进行工作小结,党总支每两年对党支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评。
五、附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7年4月16日
安徽农业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及内容 分值 测评要素 评分方法 支部自评 总支考评 学校抽查
一、
支部
建设
(30分) 1.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按期改选 3 健全1分
分工1分
改选1分 听汇报
看材料
2.年初有计划,年末有小结 3 计划1分
总结2分 看材料
3.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4 坚持2分
效果2分 座谈
看记录
4.坚持党员学习制度,有计划、有记录 4 坚持2分
效果2分 听汇报
查记录
5.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总支的决定 4 落实2分
效果2分 座谈
看材料
6.坚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坚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3 坚持1分
效果2分 座谈
看材料
7.协助做好师生员工的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3 协助2分
效果1分 座谈
看材料
8.协调各方面关系,增强团结,做好工作 2 协调1分
效果1分 座谈
看材料
9.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 坚持2分
效果2分 座谈
看材料
二、
党员教
育管理
(15分) 10.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各级党校培训,每年组织党员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5 培训1分
活动2分
效果2分 座谈
看材料
11.坚持开展谈心活动,党支部委员主动与党员谈心每年至少一次 4 坚持2分
效果2分 座谈
看材料
12.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建立档案,保持联系 3 管理1分
联系1分
建档1分 看材料
13.按规定缴纳党费 3 看清单
三、
发展党
员工作
(15分) 14.经常研究发展工作,发展有计划,有措施 3 研究1分
计划1分
措施1分 看材料
15.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3 制度1分
选拔1分
培养1分 看材料
座谈
16. 坚持党员发展标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发展党员质量好 6 标准1分
程序1分
手续1分
材料1分
质量2分 看材料
座谈
17.及时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3 教育1分
考察1分
材料1分 看材料
座谈
四、
发挥党
员作用
(25分) 18.党员努力学习,带头执行各项决定 5 带头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19.党员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团结合作 5 带头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20.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 带头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21.严格要求、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5 带头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22.党员积极联系群众和为群众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5 制度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五、
工作
特色
(10分) 23.开展有创新、有特色、有效果的工作 5 开展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24.积极开展有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 5 开展2分
效果3分 座谈
看材料
六、群众
满意度
(5分) 25.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5 根据测评结果给分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设立党校分校的若干意见
(校党字[2006]26号)
为了贯彻落实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力度,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党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校党校设立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党校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文化素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构建和谐校园作出积极贡献。
二、分党校的设置
学院党总支可申请成立分党校。成立分党校由学院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党校会同党委组织部审查,校党委批准。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
分党校在党校的指导下、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分党校的任务
分党校主要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分党校主要组织培训对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育英才”的主题实践活动。
四、分党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分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以兼职为主,实行聘任制。分党校提出建议人选,经党总支审查,报党校批准后,由分党校聘任。要聘请党性强、信念坚定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理论教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任教,确保教学质量。
五、分党校的教学管理
1.培训计划。分党校要根据党校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报党校批准后组织实施。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按照规定每期教学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培训教材。培训教材由分党校根据培训要求选定,报党校备案。
3.学习考勤。分党校应制定严格的学习考勤制度,加强对培训学员的考勤。
4.实践活动。分党校要组织学员针对课堂学习内容进行座谈讨论,积极开展“为党旗添光彩,为崛起育英才” 主题实践活动。
5.结业考核。分党校要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上课情况、讨论和社会实践情况以及自我小结情况,所占成绩控制在考核成绩的30%以内;考试由党校统一命题,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由分党校组织实施,考试成绩应占考核成绩的70%以上,具体比例由党校确定。
6.结业证书。学员经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7.材料归档。分党校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及时将学员的《党校学员结业登记表》、学习成绩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党校,经审核后,统一归档。
六、切实加强分党校的组织领导
党校要加强对分党校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协助分党校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查教学计划的落实。
学院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分党校的领导,积极支持分党校抓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教学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管理及其他经费由学院自筹。
分党校要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要求,认真组织教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校党字[2006]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试行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把关 , 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将表现突出的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定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必须经团组织“推优”后,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28岁以上、35岁以下的青年入党,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 l ~ 2 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党校学习培训。有条件的党总支可以申请成立分党校,开展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考察后,由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填写考察意见。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以书面形式为主,每半年不少于一份。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群众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参加群众座谈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7 人。座谈会记录应详细、完整。
第十二条 政治审查。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发展党员的公示和预审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公示。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经支委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内进行,学生中的发展对象可以在所在的学生公寓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有关要求按照校党委《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校党字[2001]16号)。
第十四条 发展党员预审。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杜绝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由党支部提交发展对象的《发展党员预审报告》及有关发展材料,经所在党总支初审同意后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党员发展材料规范、发展工作做得好的党总支,可以提出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下放发展党员预审权。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有:(1)发展党员预审报告(考察报告)。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政审情况及结论;党校培训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及多数人意见;支部发展意见等。(2)入党申请书;(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政审材料(含外调材料);(5)本人自传;(6)团组织“推优”材料;(7)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8)公示材料;(9)思想汇报;(10)党校毕业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利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支部大会方可召开;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出席会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请假不能到会的个别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支委宣读后,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须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7)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赞成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并写明通过决议的日期,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预审时的材料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党总支审查(审批)。党总支收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要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进行讨论。对教职工发展对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学生发展对象,根据中央组织部组建字(84)1167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查(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指派,谈话人一般由校党委委员或组织员担任;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负责指派,一般由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担任。谈话人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二条 审批预备党员。教职工预备党员在党总支审查后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根据中央组织部组建字(84)116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审批通过后,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也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时间为一年。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新党员宣誓时,面对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读誓词的声音要宏亮、激昂。入党宣誓的主要程序是:(1)宣布预备党员名单;(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致辞;(3)入党宣誓;(4)正式党员代表讲话;(5)新党员代表讲话;(6)唱国际歌。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须向党支部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接受支部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主动向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1)本人按时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考察意见;(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6)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本人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重要的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检查,认真抓好组织员、党总支秘书、党支部书记的教育培训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党员数据库和有关发展党员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要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于造成工作失误、违规违纪行为,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实施意见
(校党字[2001]16号)
为切实加强我校党员队伍建设,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严把“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根据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实行发展 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皖组字[2000]35号)文件要求,现就在我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示对象
1.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所在单位及职务(年级专业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推优情况。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及职务(年级专业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方式和时间
发展党员公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以公告形式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程序
支委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及时组织进行公示。要根据公示内容,认真按照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制定的公告格式如实填写。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或党员)档案。�
五、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出的属于公示对象的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属于党支部的问题,由党总支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党总支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调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从“从严治党”、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2.加强学习,广泛宣传。为使发展党员公示制进一步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支持,要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促使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顺利进行。
3.严格程序,确保实效。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广泛听取群众对发展和转正对象意见的一种形式,不能代替《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公示制操作规定,确保公示制质量。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指导和督查,凡是在党员发展和转正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公示制的,一律不予发展和转正。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1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工作的意见
(党发[1997]14号 1997年12月3日)
近年来,我校各级党组织重视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预备党员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党性得到了实际锻炼和加强,政治上、思想上更趋成熟。但也还存在某些工作不扎实、要求不严格的问题,影响了党员素质的提高。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工作的重要性
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预备党员要达到这个要求,保持先锋战士的本色,不仅要靠自身努力,还要靠党组织的严格教育和考察。只有做好党员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工作,才能使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入党,不断增强无产阶级党性一,防止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从而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定党员的预备期,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不仅是党的基本经验和优良传统,而且也是新时期党员素质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
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内容和要求
预备党员经上级党的组织批准后,应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教育考察,着力帮助预备党员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教育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党员的标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用,以及正确对待预备期的考验等。通过教育考察,使预备党员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他们了解党章,提高执行党章的自觉性,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预备党员教育的主要方式是:听公元前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举办学习班或上党课、参加党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等。
三、建立教育考察制度
为把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工作落到实处,我校建立定期教育考察制度,制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以下简称《考察表》)。
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考察由入党介绍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帮助预备党员克服自身存在的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问题;向预备党员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及时了解他们各方面的表现;负责每季度填写《考察表》中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定期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情况。党支部要指导和督促入党介绍人履行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职责,定期查阅《考察表》的填写情况,每季度讨论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帮助解决。预备期的党员要认真撰写“本人思想、学习、工作小结”。并将其归入《考察表》。党支部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撰写预备党员转正考察报告。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是根据其在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中的表现,着重了解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特别是在政治风浪中的立场、观点和对党的事业的态度;考察了解他们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考察了解他们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员标准,能否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考察了解他们能否克服和改进入党时的缺点和不足。党支部在考察过程中,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又要考察业务能力;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做到全面、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