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科学管理,增强学生自律、自立、自强的能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政策的导向性,教育的目的性,内容的全面性,管理的规范性,评价学生客观性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目的是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测评、文体素质测评三个方面。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及学生的自学能力、职业素质、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社会实践、科研和创新能力。
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专业技能。
文体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表现及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占30%,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测评占60%,文体素质测评占10%。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的三个方面基本分分别按30分、60分、10分计,每一个方面结合奖励分和扣分,得到相应测评得分。公式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学生德育学分成绩×30%+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测评得分+文体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条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六条 思想道德素质表现分=德育学分成绩×30%。具体评分办法参见《我校学生德育学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三章 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测评
第七条 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表现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八条 专业知识与技能素质基本分为60分,根据每学期各学科(不包括体育)考试、考查平均成绩计算。其中考查课及实习、设计等教学环节按5个等级折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九条 智育分计算方法:
考试、考查课程平均成绩(不包括公选课,但公选课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要求)×0.6
第十条 有下列表现者,可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参加专接本、自考及其他形式本科层次的学习,每通过一门奖励0.3分。
2.学生通过外语等级、计算机等级、各种职业资格和技能考试的,视其通过的等级在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级奖励2分。
3.凡取得专业技术技能证书者,每项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加1分、高级或相当于高级加2分;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其他证书,每项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加1分、高级或相当于高级加2分;另根据考证证书难易程度酌情奖励分。
4.在校学报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5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作品每次奖励0.5~2分。
5.凡参加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科技竞赛或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分别奖励0.2.0.5.1.1.5.2分,取得专利权酌情奖励2分,参加同一类不同级别的比赛,不累计加分,只加最高分,获鼓励奖包括优秀奖不另外加分,获奖加分见下表: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院级 | 1 | 0.8 | 0.5 |
校级 | 2 | 1.5 | 1 |
市级 | 3 | 2.5 | 2 |
省市级 | 4 | 3.5 | 3 |
国家级 | 5 | 4.5 | 4 |
6.本学期全勤者加1分(无迟到、早退、旷课记录,公假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则进行扣分:
1.学习态度不端正,上课不认真听讲,无故不按时交作业不参加劳动课、实践教学活动,扣0.5~2分。
2.抄袭作业者每次扣0.5分。
3.无故旷课每节扣0.5分(含劳动课、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
4.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者,除在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中扣1-2分。
5.必修课每补考一门扣0.5分(在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扣分),补考不及格再扣1分(在下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扣分)。
6.其他扣分。
第四章 文体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素质表现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文体素质表现分=基本分十奖励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素质基本分为10分。
1.有体育课班级,体育成绩优秀得6分,良好得5分,中得4分,及格得3分,不及格得2分;无体育课的班级,视其平时参加体育锻炼状况和体质状况评为6分、5分、4分。体育免修的同学,按保健课得分等级计算。
2.通过国家体质测试,成绩优秀得4分,良好得3分,合格得1分,不合格不得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表现者,可奖励分,最高不超过5分:
1.参加校级、省(市)级和国家级运动会(包括田径比赛、球类比赛和体操比赛等)的运动员或裁判员,每次分别奖励0.5分、1.5分(1分)和2分。其它获奖奖励分如下表:
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破(平)记录 |
院级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0.6(0.5) |
校级 | 1.0 | 0.9 | 0.8 | 0.7 | 0.6 | 0.5 | 1.0(0.9) |
市级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1.5(1.4) |
省级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2.0(1.9) |
国家级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3.0(2.9) |
破(平)记录者,按该项目所获名次得分加上该项目破(平)记录对应所得分值相加,计算结果为最终应加分值;参加球类比赛的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的小组赛或赛区比赛获奖奖励分,按该主办单位的等级降一个级别奖励分;参加院、校内学生团体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按院级的标准减半奖励分。
2.获得院级文体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奖励0.6.0.5.0.4分;获得校级文体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奖励1.0、0.9.0.8分,获得省(市)级文体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奖励2.0(1.5)、1.9(1.4)、1.8(1.3)分;获得国家级文体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奖励3.0、2.9.2.8分;同一节目或活动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获奖所相对应的奖励分项目不能累加,取最高分,同一节目或活动参加不同层次的演出可折半后累计奖励。
3.凡参加校级各项文体活动未获奖者,每次奖励0.1分,累计奖励分最高不超过0.5分;凡参加省市级各项文体活动未获奖者,每次奖励0.3(0.2)分,累计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5(1.0)分);凡参加国家级各项文体活动未获奖者,每次奖励0.4分,累计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能坚持参加校级运动队和校级艺术团体训练的每学期酌情加0.1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在文体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两项:
1.凡无故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每次扣0.1分。
2.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1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除外)。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程序和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学院、班级成立学院、班级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常设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团总支、院学生会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对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审定上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各班常设素质测评小组,组员5—7人,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其他学生干部代表、各小组代表或女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班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评出本班同学思想道德素质表现的基本分;
3.审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核实后交班主任审定,上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有关材料;
4.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测评三项内容认真做出一学年的自我总结,并按统一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测评自测栏表中的“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然后向小组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全班同学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素质测评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以无记名的方式,评出思想道德素质的基本分。在基本分合成过程中班级测评小组、班主任评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三)审核。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核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
(四)公示。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准确和换算后,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全班同学公示,听取同学的意见。自公示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学生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出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班主任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10日内应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公示结束后由班主任签字并交学院审核。
(五)评奖评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学校有关评奖评优的规定进行评奖评优。
(六)审批与备案。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素质测评结果和评奖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纸质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电子文本发送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指定的邮箱。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任何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素质测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班级或学院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凡属同一性质、内容而受多级表彰或奖励的,加分时按最高分项计;因同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以最高分计,扣分按最高分项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未明确规定的奖励分和扣分应由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经班主任审核并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同意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测评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按学期测评,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为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年级学生综合测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交学院存档备案,作为学生评奖学金、评优和毕业鉴定以及毕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