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团的制度建设,促进团内奖励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团章》及上级团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从正面教育团员,提高团员觉悟,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对于模范执行团员义务,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团员、团干部给予奖励。
第二条 团的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五·四”前后进行一次,对突出的先进个人可及时地、个别地进行表彰。
第三条 凡具有团籍且团组织关系正式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学生都可以参加“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2.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积极主动地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
3.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积极主动地关心团组织的发展与建设,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并主动协助团支部开展工作。
4.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测评分在本支部列前35%。
5.遵纪守法,践行公德,团结协作,本学年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6.所在宿舍内务规范分原则上达70分以上,个人在宿舍管理中心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 “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对象为:班级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学院团委委员。“优秀团干部”除要符合“优秀共青团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保持思想上、行动上一致;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组织团的各项活动,在基层组织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热爱团的工作,热心团员青年服务,工作踏实肯干,勇于开拓创新,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能起表率作用,在团员中威信高。
第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办法:
1.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先由各团支部依据评选标准民主推荐候选人,并形成书面申报材料,报各学院团委,经所在学院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再由各学院团委报学校团委批准;学院团委委员中“优秀团干部”的评选,由各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标准民主推荐产生,形成书面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再由各学院团委报学校团委批准。
2. 学校团委依据评选标准,结合书面申报材料,确定拟表彰的个人并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发文表彰。
第七条 每年集中表彰“优秀共青团员”的名额按支部团员总数3%上报(四舍五入取整)。“优秀团干部”每个支部限报1人;各学院团委限报1人。
第八条 凡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个人,由学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统一填写登记表。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团委制订,上报学校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