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先进,鼓励学生争优创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决定每学年对全日制在籍学生进行“三好学生”的评选。
一、 评选条件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2. 遵纪守法,践行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关心他人。
3. 学习认真刻苦,专业思想巩固,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4. 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5. 必须在本学年获得奖学金。
二、 评选比例及奖励方法
“三好学生”的评选本着宁缺毋滥的精神,从严要求,其名额不超过本班级人数的6%,由学生处发放荣誉证书进行表彰。
三、 评选程序
1. 组织领导
(1) 评定工作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工作小组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学生处审核。
(2)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委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和占全班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实行轮换制,学生代表每学年轮换一次,学生干部根据自身职务变化而定。
2. 测评程序
(1) 每学年评选一次。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测评小组按评比条件择优进行,提出入选名单经班级公示,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2)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公示后,填写“三好学生”申报表,由专人负责汇总、盖章,“三好学生”于新学年开学后按要求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复议的,应经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同意,由班级测评小组复评,并及时将结果通报当事人,同时报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备案。
四、 评奖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评: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国家法纪制裁者。
(2) 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3) 有旷课、长期夜不归宿和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者。
(4) 当年留级和降级者。
(5) 所在宿舍内务规范均分原则上在75分以下者。
(6) 无正当理由不交或拖欠学费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